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21 浏览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和《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记载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协会负责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诚信档案包括执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第四条 执业单位会员诚信档案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姓名、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机构性质、执业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年检记录、会费缴纳情况、协会担任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良好记录。主要包括:
1.年检、执业质量检查、抽查中的良好记录。
2.积极参与行业准则和标准的制订。
3.积极参加政府管理部门和协会举办的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如:调研、学术交流和研讨等。
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5.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记录。主要包括:
1.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涉及职业道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纠纷。
2.受到行业自律惩戒,包括协会谈话提醒、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记录。
3.年检、执业质量检查、抽查中的不良记录。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形。
5.不正当竞争行为。
6.其他不良行为。
(四)重大事件变更记录。
第五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取得时间、所在机构、执业经历、协会担任职务、继续教育情况和联系方式等。
(二)良好记录。主要包括:
1.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协会的表彰、奖励情况。
2.参与行业准则和标准制订。
3.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授课、发表和出版论文或专著。
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5.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记录。主要包括:
1.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涉及职业道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纠纷。
2.受到行业自律惩戒,包括协会谈话提醒、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记录。
3.其他不良行为。
(四)重大事件变更记录。
第六条 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自行申报。
(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协会的文件及公告。
(三)协会相关活动记录。
(四)其他渠道。
第七条 协会对诚信档案信息调查、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诚信档案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记载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协会负责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诚信档案包括执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第四条 执业单位会员诚信档案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姓名、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机构性质、执业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年检记录、会费缴纳情况、协会担任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良好记录。主要包括:
1.年检、执业质量检查、抽查中的良好记录。
2.积极参与行业准则和标准的制订。
3.积极参加政府管理部门和协会举办的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如:调研、学术交流和研讨等。
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5.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记录。主要包括:
1.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涉及职业道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纠纷。
2.受到行业自律惩戒,包括协会谈话提醒、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记录。
3.年检、执业质量检查、抽查中的不良记录。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形。
5.不正当竞争行为。
6.其他不良行为。
(四)重大事件变更记录。
第五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取得时间、所在机构、执业经历、协会担任职务、继续教育情况和联系方式等。
(二)良好记录。主要包括:
1.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协会的表彰、奖励情况。
2.参与行业准则和标准制订。
3.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授课、发表和出版论文或专著。
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5.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记录。主要包括:
1.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涉及职业道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纠纷。
2.受到行业自律惩戒,包括协会谈话提醒、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记录。
3.其他不良行为。
(四)重大事件变更记录。
第六条 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自行申报。
(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协会的文件及公告。
(三)协会相关活动记录。
(四)其他渠道。
第七条 协会对诚信档案信息调查、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诚信档案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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