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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2/6/6 1   浏览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鉴定评估结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经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鉴定,是指各类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属性鉴定、修复项目鉴定、事故原因鉴定、维修质量鉴定、零部件损伤鉴定、因果关系鉴定、车速鉴定、新车瑕疵鉴定、走私拼装车鉴定、安全气囊鉴定、车辆唯一性鉴定、火烧车泡水车鉴定等技术性能鉴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评估,是指各类车辆交易价值评估、拍卖底价评估、公证涉税评估、公车私改评估、股权转让(清算)评估、投保价值评估、贷款抵押评估、贬值损失评估、停运损失评估、车载物、抵押物、赔偿物的评估等价值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局注册、商务备案并加入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专业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以及其他具有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
第五条  经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考评合格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名册,在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六条  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下设机动车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资深机动车鉴定评估专家、学院相关专业学者、汽车检测专业机构专家、机动车司法鉴定专家、维修企业专家、保险公司相关专业专家、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等组成。

第二章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考评


第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考评条件:
(一)是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
(二)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满6个月以上;
(三)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业务活动,并通过当年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考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4) 上年度业绩。 

第三章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考评


第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考评条件:
(一)在一个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
(二)所执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为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
(三)具有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包括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格证书。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考评申请表;
(2)国家人社部门官网可查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包括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考评条件:
(一)在一个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
(二)所执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为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
(三)取得过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核发的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考评申请表;
(2)相关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 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具有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能力的人员,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请,进行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考评。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考评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只允许在同一个评估机构注册执业,不可多个评估机构共用。

第四章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考评合格的撤销


第十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考评合格:
(一)退出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单位;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检验;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且影响重大的;
(四)被工商、商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备案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考评合格:
(一)所执业单位退出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人员;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年检;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且影响重大的;
(四)不按期接受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后续教育,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办法,向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如发现虚假信息取消考评资格。
第十六条 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撤销考评的机构和人员分类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违规、违信的机构和人员,一律列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信用建设的“违信名单”,并在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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